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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《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辽宁省内函授教育辅导站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2011-04-02 16:17  

    各函授站:

    现将《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辽宁省内函授教育辅导站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》辽教办发[2011]28号文件转发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

    辽宁大学成教学院

    2011年4月2日
附:

    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辽宁省内函授教育辅导站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

    辽教办发[2011]28号

    各市教育局、有关高等学校:

    为贯彻落实《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》(教发[2007]23号)精神,规范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(以下简称函授站)的办学行为,不断加强函授站的建设、管理和教学工作,切实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质量,省教育厅决定,开展对普通高校在辽宁设立的函授站年度检查备案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 一、年度检查备案的目的

        实行函授站年度检查备案制度,对于加强高等函授教育管理、规范办学行为、提高质量,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发展,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。通过年度检查备案,促进各主办学校和各函授站对自身工作进行全面总结,发现问题及时整改,不断改善办学条件,加强函授站建设,提高函授教育质量。

    二、年度检查备案对象

        在辽宁省内设立的函授教育辅导站。

    三、年度检查备案的组织

    各市教育局组织对当地的函授站进行检查,检查工作结束后,各市教育局以公文形式向我厅报告检查备案情况。教育厅将视各市检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对部分函授站进行抽查。

    四、年度检查备案要点

    1.各市教育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函授站管理,严格函授站的检查、备案和监管制度,加大信息公开力度,及时向社会公布函授教育招生学校和相应函授站的名单。

    2.严格规范函授站的招生宣传工作,函授站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以高等学校的名义发布,各市教育局要对函授站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认真审核和备案,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发布。

    3.各市教育局要严格审查主办高校与设站单位签定的办学协议,高等学校不得转移和下放办学权。

    4.各市教育局要对违法违规办学,招生管理不严,办学秩序混乱,管理工作薄弱,出现不稳定事件的学校,建立招生、办学秩序不良记录档案,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予以限制招生、暂停招生、撤消函授站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,造成严重后果的,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 五、年检结果

        年度检查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。

    请各市教育局于5月13日前将检查备案结果上报省教育厅,我厅对合格函授站予以备案,同时上报教育部。

        希望各有关单位提高认识,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,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。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高等教育处。

        联 系人:魏连宏
    联系电话:024-86896698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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